CITES · 法律责任
买卖鱼翅的法律责任
非法收购与非法出售,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适用同一罪名与刑罚;明知是管制制品仍购买(含自用、请人食用)同样构成"非法收购";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则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境内买卖:买与卖同一罪名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买(收购)与卖(出售)适用同一罪名、同一刑罚。
法释〔2022〕12号 第5条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该条把"为自己用而买"明确纳入"收购",是买方被追责的直接依据。
2014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收购"。
进出口环节:走私珍贵动物制品
《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释〔2022〕12号 第1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 CITES 附录一、附录二物种及制品,符合规定情形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第18条)
公司等单位实施相关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条款定罪处罚(双罚)。
量刑三档:按制品价值
境内犯罪与走私犯罪均以涉案制品价值为重要标准划分档次(具体以司法解释规定与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 制品价值 | 境内(第341条) | 走私(第151条) |
|---|---|---|
| 2万元以上 不满20万元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较轻,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
| 20万元以上 不满200万元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 五年以上,并处罚金 |
| 20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
行政责任:野保法的罚款与没收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对违法经营、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可没收相关物品与违法所得,并处以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情"不等于当然免责
是否明知,会结合交易价格、手续、对方资质、交易方式等综合判断;异常低价、对方拒绝提供手续等情形下仍购买,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