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 · 许可解读

CITES 许可证是什么

CITES 是用许可证制度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列入附录的物种,其进出口须事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监管——这是合法鱼翅流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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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宗旨:用许可避免过度利用

CITES 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1973 年签署、1975 年生效,是缔约国之间通过统一的进出口许可与证明书,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加以管制,避免相关物种因贸易而过度利用乃至灭绝的国际公约。我国是 CITES 缔约国,在我国境内,相关物种的进出口与经营须遵守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

许可证制度

列入附录的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须事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监管,手续不全不得进出口、不得合法流通。

凭证报关、检疫

货物经海关正关申报、完税,并经检验检疫后,才能进入后续加工、销售环节,形成可追溯链条。

非法贸易被追责

无证进出口可能构成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相关制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 I / II / III 分级管理

CITES 按物种受威胁程度与管制需要,将其列入三个附录,适用不同的贸易管制强度。

附录管制情形贸易要求
附录 I有灭绝危险、受贸易影响最直接的物种商业贸易原则上禁止;仅特殊非商业用途,经严格审批取得许可方可进出口。
附录 II暂无灭绝危机,但若不管制可能危及生存的物种商业利用须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受控;相关鱼翅原料按附录 II 口径管理。
附录 III某缔约国已自行管制、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的物种出口须出具相应许可或来源证明书,进口按公约要求核验。

在我国如何执行

CITES 在我国通过国内法落地: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负责物种核准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海关负责进出口监管与检验检疫,公安、司法机关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及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非原产我国的 CITES 附录物种,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按对应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需要说明:鱼翅是相关鱼类鳍软骨制品的传统俗称。安滋初书面不强调具体物种、不涉及捕捞环节,只就原料是否经合法许可、正关进口作说明;相关原料由持 CITES 证明书的企业正关进口,安滋初自身不自称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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