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 · 许可解读
CITES 许可证是什么
CITES 是用许可证制度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列入附录的物种,其进出口须事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监管——这是合法鱼翅流通的前提。
公约宗旨:用许可避免过度利用
CITES 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1973 年签署、1975 年生效,是缔约国之间通过统一的进出口许可与证明书,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加以管制,避免相关物种因贸易而过度利用乃至灭绝的国际公约。我国是 CITES 缔约国,在我国境内,相关物种的进出口与经营须遵守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
许可证制度
列入附录的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须事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监管,手续不全不得进出口、不得合法流通。
凭证报关、检疫
货物经海关正关申报、完税,并经检验检疫后,才能进入后续加工、销售环节,形成可追溯链条。
非法贸易被追责
无证进出口可能构成走私;非法收购、出售相关制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 I / II / III 分级管理
CITES 按物种受威胁程度与管制需要,将其列入三个附录,适用不同的贸易管制强度。
| 附录 | 管制情形 | 贸易要求 |
|---|---|---|
| 附录 I | 有灭绝危险、受贸易影响最直接的物种 | 商业贸易原则上禁止;仅特殊非商业用途,经严格审批取得许可方可进出口。 |
| 附录 II | 暂无灭绝危机,但若不管制可能危及生存的物种 | 商业利用须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受控;相关鱼翅原料按附录 II 口径管理。 |
| 附录 III | 某缔约国已自行管制、请求其他缔约国协助的物种 | 出口须出具相应许可或来源证明书,进口按公约要求核验。 |
在我国如何执行
CITES 在我国通过国内法落地: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负责物种核准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海关负责进出口监管与检验检疫,公安、司法机关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及走私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非原产我国的 CITES 附录物种,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按对应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需要说明:鱼翅是相关鱼类鳍软骨制品的传统俗称。安滋初书面不强调具体物种、不涉及捕捞环节,只就原料是否经合法许可、正关进口作说明;相关原料由持 CITES 证明书的企业正关进口,安滋初自身不自称持证。